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純嫻邱敬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蕭長瑞」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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