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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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鄧永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高大賣場 徐鴻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2年9月20日│75,900元│JA0000000│││││苗栗分行│││││├──┼─────────┼─────────┼───────────┼────────┼────────┼──┤│002│ 呂其皇 │玉山商業銀行後龍分│102年9月20日│45,950元│B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