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鄭碧珠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
蔡崧翰 律師被告 簡莊阿猜
郭阿朝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81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傷害案件(即本院前開判決事實欄貳、乙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就此部分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就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