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17號原告甲○○被告庚○○
己○○戊○○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丁○○
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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