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告 徐誠 被告 楊鎧豪 上列被告楊鎧豪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181號(101年度交易字第14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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