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緯上列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志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行: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
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被告周志緯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30巷1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志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9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8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6月10日下午3時9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經警通知後而於上開時間前往警局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周志緯於警詢時之供│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述│,係其親自排放封瓶之事││││實。│├──┼───────────┼───────────┤│2│1.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於100年6月10日下午│││公司100年6月27日濫用│3時9分為警查獲所採集之│││藥物檢驗報告1份│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2.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證明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非他命之事實。│││編號Z000000000000)││││暨採驗尿液通知書各1││││份││├──┼───────────┼───────────┤│3│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證明被告於前案觀察、勒│││份│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嫌│││表1份│之事實。│││3.法務部矯正簡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檢察官林伯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啟洲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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