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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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蕙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YSL」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殼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900號被告李蕙君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條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期滿。扣案仿冒之行動電話保護殼1件屬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蕙君因違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月2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319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年1月2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仿冒「YSL」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殼1件,確屬仿冒伊芙聖羅蘭公司(YVESSAINTLAURENT)商標圖樣之商品,除據被告李蕙君供承在卷外,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仿冒YSL行動電話保護殼1件、網頁截圖列印資料4張、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5幀、10
6年9月1日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明細在卷可參。扣案仿冒「YSL」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殼1件既屬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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