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 易美 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就其予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裁定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於108年3月14日所提之更生方案,並未將該財產列入聲請時財產之總額,亦未將該筆財產加入更生方案,且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288,000元,尚低於附表所示保單解約金合計550,050元,即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得為逕行認可之情形,如本件債權人會議未能可決,債務人又不願調整更生方案,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08年司執消債更字000016號財產所有人:易美如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元)備註1南山人壽-南山康寧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157186518)張1依南山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150,549元2南山人壽-南山保本終身增額壽險(保單號碼:N157269697)張1依南山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228,410元3南山人壽-南山康寧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177146237)張1依南山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126,297元4富邦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1013722140-00)張1依富邦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44,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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