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丙○○
卯○○申○○寅○○巳○○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癸○○
壬○○子○○酉○○亥○○原名蔡戌○○丑○○庚○○辛○○丁○○天○○午○○戊○○辰○○未○○己○○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十五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