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第一六九三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七二○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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