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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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李偉仁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被告 李陳惠英 訴訟代理人 李若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鑑估價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7萬8,1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17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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