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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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 蕭振典 被上訴人 蔡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6年11月20日
106年度屏簡字第3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雖於10
6年12月12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本院
107年度救字第7號駁回聲請確定,故上訴人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0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藍家慶
法官林綉君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銀雀附表: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屏東縣○○鄉里○段○○○○號│15│11,000元│├─────────────┼────────┼────────────┤│屏東縣○○鄉里○段○○○○號│20│11,000元│├─────────────┼────────┼────────────┤│屏東縣○○鄉里○段○○○○號│6│11,000元│├─────────────┼────────┼────────────┤│屏東縣○○鄉里○段○○○○號│1│11,000元│├─────────────┴────────┴────────────┤│【計算式:15×11,000+20×11,000+6×11,000+1×11,000=4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