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0號上訴人 洪明振
盛柏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元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洪明振、盛柏泰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15,000元、1,375,0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
0元、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