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永明 被告 林智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朴交簡字第5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