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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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雲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9號、105年度執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雲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雲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25號│字第26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39│104年度沙簡字第485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12日│104年12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39│104年度沙簡字第485號│││判決││號││││├────┼──────────┼──────────┼──────────┤││判決│104年11月2日│104年12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414號│第15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