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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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 朴交簡 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游象輝 被告 丁傳居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交易字第四五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游象輝對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54號,被告丁傳居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淳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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