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許瑜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嫌重大,被告逃匿後經通緝到案,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甲○○之詐欺罪嫌仍屬重大,且其既曾有逃亡而經通緝到案之事實,即難認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