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0號債權人 陳淑化 債權人 傅春賢 債權人 林玉琴 債權人 簡進陸 債權人 蔡彩華 債務人 江士祿 債務人 劉春美
一、㈠債務人江士祿應向債權人陳淑化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述給付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元及利息,債務人劉春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債務人江士祿、劉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江士祿應向債權人傅春賢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述給付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元及利息,債務人劉春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債務人江士祿、劉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江士祿應向債權人林玉琴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述給付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元及利息,債務人劉春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債務人江士祿、劉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江士祿應向債權人簡進陸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述給付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元及利息,債務人劉春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債務人江士祿、劉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江士祿應向債權人蔡彩華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述給付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元及利息,債務人劉春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債務人江士祿、劉春美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