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何濃 被告 趙子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