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黃晨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九條可稽,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