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84號原告 黃燕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24號裁定移轉本院。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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