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王松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李建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