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號
法定代理人 莊智 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趙千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號
法定代理人 莊智 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