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告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陳火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華山 之繼承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段○○○○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陳華山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