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13號
債權人 高敏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政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詹政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LINE對話紀錄影本。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13號
債權人 高敏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政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詹政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LINE對話紀錄影本。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