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
債權人 林以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秉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現籍設於臺中○○○○○○○○○,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繳費前請注意。)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清晰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㈢債權人之居住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