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 沙智簡 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
法定代理人 T.G.J.BEHEAN
原   告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zKoch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
複 代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繆嘉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沙智簡字第7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