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 沙智簡 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
法定代理人 T.G.J.BEHEAN
原 告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zKoch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 為
複 代理人 李穎甄
被 告 繆嘉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沙智簡字第7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