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2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姜貴泰┌───────────────────────────────────────────────────┐│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4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52,266元│XC0000000│98年6月15日││││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