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世宏 即 林世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郁淇附件: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134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例如:薪資、佣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總計」、「數額」究竟多少,並未記載;另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總計」究竟多少,亦未記載(詳如所附債務人聲請狀影本),顯有錯誤,並致本院無從知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收入、支出狀況,應予以補正。
(二)請補正債務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債務人主張目前薪資來源為打零工,工作量不固定,且未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云云。請補正:
⒈請陳報雇主(或業主)姓名、地址、連絡電話。
⒉請雇主(或業主)出具證明打零工之報酬為多少。
⒊債務人務必列出最近一年打零工的每月實際收入(例如:
106年1月○○元、106年2月○○元……),數額合計後,再除以月份數,得出每月平均收入。僅泛稱每月平均收入5,000元至15,000元,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實際收入情形。
(四)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