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兵承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參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兵承諭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7月12日簽結在案。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0.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項第2款,更正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7公克),經送往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上開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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