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高淑湄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被   告 展嘉資源處理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王牡丹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理樂 律師
被   告 宏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被   告 同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榮
被   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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