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高淑湄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被 告 展嘉資源處理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王牡丹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理樂 律師
被 告 宏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理樂律師
被 告 同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榮
被 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