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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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于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于彰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