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256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蔡龍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本件經核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10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112年3月2日始向本院請求與相對人調解,其聲請自非適法,且無從補正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