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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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7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告 游鈞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82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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