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218號
聲請人 曾頌文
相對人 曾彥傑
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改選董事監察人事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調解,由兩造協議改選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並由股東依法查核、承認財務報表、分派盈餘;或協議解散並清算請求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語。惟依聲請人等調解之聲明,核屬應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行使之事項,此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及第315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自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足認不能調解,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駁回聲請人等調解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