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 劉永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許秀英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陳鴻政 、 陳清來 、 賴金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陳許秀英、 陳政議 、 劉添發 之證明文件(含回執)。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154-64、154-347、154-356、154-387、154-482、154-557、154-558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陳許秀英、陳鴻政、陳清來、賴金秋,債務人陳政議、劉添發、 陳慶華 (原名: 陳清華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