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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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債權人聯安九九有限公司債務人詹小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小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詹小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