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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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106號債權人承億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有現 債務人展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展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展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