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怡慶 法定代理人 李福進 債務人 李明芳 法定代理人李福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怡慶、李明芳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吳召玲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