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40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華凱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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