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訴字第24號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