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即 李羿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坐落台中市○○區○○路二段二二三之三號「敬業LA」社
區大樓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樓八樓之二號住戶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
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起至九十年一月止共積欠
管理費用及滯納金總計新台幣(下同)陸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未為繳納,且屢經
原告催告仍未予給付,爰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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