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0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3號原告 周鄭安妮 (原名: 周安妮 )被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代表人 馬英九 被告馬英九
交通部代表人 葉匡時 (部長)被告 毛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50年之資深黨員,一向忠於國民黨,僅因忘記繳納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黨費,即喪失選舉權,被告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既未經催告程序,亦未用郵局雙掛號存證信函告知原告應限期繳納黨費,否則即喪失投票權,造成原告重大損失,故依共同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000萬元云云。
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核非屬公法上之爭議,應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