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