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丙字第九二號、九十一年度執丙字第一六四八號、九十二年度執丙字第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傷害│拘役│九十一年│基隆地││年度基簡│⒒⒋││執丙16││八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字第760號│││48號│日│七日│偵3302││⒐│││(已執畢)│││號││││└────┴───┴────┴───┴────┴─────┴────┘(續上頁)┌────┬───┬────┬───┬────┬─────┬────┐│毀損│拘役│九十一年│基隆地││年度基簡│⒉⒍││執丙36││八月十三│檢署│基隆地院│字第1027號│││1號│日│日│偵3559││⒓││││││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