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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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四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九三號判決確定,扣案之海洛因毛重○‧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新竹縣竹北分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毛重○‧四公克,因被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確定,惟未宣告沒收,因該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