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44號再審聲請人 徐玉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祭祀公業 徐探玄會 、徐探玄會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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