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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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76號上訴人張敏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曾聖涵 律師被上訴人 張鴻濱
周伯修 陳秋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複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被上訴人 洪文
周清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劉建畿 律師被上訴人 楊富仁
蔡進興 蘇宥霖 羅詠晴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被上訴人 劉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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