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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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76號上訴人張敏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曾聖涵 律師被上訴人 張鴻濱
周伯修 陳秋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複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被上訴人 洪文 和
周清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劉建畿 律師被上訴人 楊富仁
蔡進興 蘇宥霖 羅詠晴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被上訴人 劉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