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監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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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