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嘉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嘉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12、79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12、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之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09年6月19日慈大藥字第109061965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均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趙心華附表┌──────┬────────┐││││扣案物│數量及鑑定結果│││││││├──────┼────────┤│殘渣袋1個,│1.毛重0.9292公克││袋上編號2│2.檢出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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